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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出台《商丘市特困人员认定办法》

2017-06-15  来源:商丘网—商丘日报

日前,我市出台《商丘市特困人员认定办法》,对特困人员认定条件、救助申请审核审批、终止救助供养等方面进行规范,简化申请程序、明确审核时限、严格审批标准、完善公示制度,推动救助供养工作精准、公开、公正。

《办法》规定,对于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依法认定为特困人员并给予救助。对于拥有汽车、商业用房和雇佣他人从事经营活动的人员,原则上不享受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待遇。

符合条件的特困人员,可向户籍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申请材料主要包括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财产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的书面声明,承诺所提供信息真实、完整的承诺书,残疾人还应当提供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人的经济状况、实际生活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及时将审核意见上报县(区)民政局,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县(区)民政局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符合条件的发给《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建立救助供养档案,从批准之日下个月起给予救助供养待遇,并通过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

特困人员失踪或死亡、具备了劳动能力、在监狱服刑、收入和财产不再符合规定、法定义务人具备履行义务能力或者新增具有履行义务能力的法定义务人,将终止救助供养。特困人员中的未成年人,满16周岁后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者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

记者 王正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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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关键词:商丘市 特困人员 认定办法 责编:李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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