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邵某某寻衅滋事案
基本案情:邵某某原为柘城县某中学学生,在学校附近胡同内,邵某某等人先后无故殴打孟某某、张某某,并索要钱财,造成二人不敢上学。经法医鉴定,孟某某、张某某的伤情均属轻微伤。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邵某某随意殴打他人并造成二人轻微伤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邵某某犯罪时不满18周岁,且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谅解。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邵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典型意义:这是一起典型的校园外欺凌案件。典型意义在于:一是被告人邵某某原系该校学生,因经常打架被开除,本应在上学的年龄而流入社会,作为未成年人的家长,应加强引导和教育。二是学校周边环境的安全性应进一步加强。三是被害人遭到侵害后,心理疏导应引起学校和家长的足够重视。
五、梁某某诉王某某人身损害赔偿案
基本案情:原告梁某某(男,11岁)、被告王某某(男,11岁)均系永城市某小学学生。双方课间玩耍时,王某某将梁某某推搡倒地后发生骨折,导致梁某某住院多天,经鉴定为十级伤残。王某某家已支付医疗费4927.68元。梁某某起诉认为,被告王某某作为侵权人、被告永城市某小学作为教育机构均应承担相应责任。
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赔偿协议,由被告王某某及法定代理人赔偿原告梁某某医疗费等各项损失12000元,被告永城市某小学赔偿原告梁某某医疗费等各项损失24000元。
典型意义:本案是一起由校园暴力引起的民事赔偿案件。原被告双方课间玩耍时因琐事引发矛盾,两人没有找教师解决纠纷,而是采用暴力行为解决问题,造成原告梁某某十级伤残的后果。这对原告的精神和肉体伤害是巨大的,且住院多天也给原告学业造成很大影响。建议家长和学校加强对学生的日常教育和管理,家长作为教育孩子的笫一责任人,平时要引导孩子尊老爱幼,与同学和睦相处,有事通过正当途径解决,决不使用暴力。而学校对学生的课间活动疏于管理,对孩子们之间引起的小纠纷没有及时处理和引导,无疑负有更大责任。建议学校平时要采取多种方式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加强法治宣传,增强青少年的法治意识和道德观念,保障孩子们在校园安全和健康成长。
为增强全民法治观念,12月4日,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紧紧围绕“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维护宪法权威”活动主题,精心部署“国家宪法日”宣传活动。
近日,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及时确认夏邑县高某某等254人为实际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并依据保险法规定和证据规则作出维持判决,帮助其追回了105万余元保险金,切实维护了农民朋友的合法权益。
11月17日下午,商丘中院组织两级法院相关人员召开“第九次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集中办理”系列涉农维权活动动员会,就活动开展作了动员和部署。
11月16日上午,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发布2016年全市两级法院行政案件司法审查报告,并发布8起行政审判典型案例。
10月26日上午,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关工委主任赵云光、少年庭庭长白军绪一行到永城法院调研指导关心下一代工作开展情况。
10月20日,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到梁园区法院召开关工委工作座谈会。
9月12日上午,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减刑、假释工作新闻发布会,通报该院减刑、假释工作开展情况,并发布5起减刑案件典型案例。
7月3日下午,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两级法院“夏季雷霆”集中执行专项活动开展情况。
6月29日下午,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全市法院校园欺凌和暴力专项治理活动开展情况,并公布5起典型案例。
6月28日下午,河南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机关全体党员重温入党誓词,面对党旗,举起右手庄严宣誓。
今年以来,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切实践行司法为民,创新发展便民服务机制,对原立案庭进行“软件充实”和“硬件升级”,将矛盾纠纷化解工作解决在诉前,打造一站式、综合性的诉讼服务中心,切实维护好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会上,通报了2016年全市法院审判质效指标完成情况及存在的问题,分析了审判执行运行态势,明确了全市法院2017年工作目标、任务和措施。
杜新军一行实地查看了该院立案诉讼服务中心、信访接待厅、廉政文化墙、院史荣誉室、图书室、信息监控中心、执行指挥中心等软硬件设施建设情况,详细询问了解法院各项工作开展情况。
1月5日上午,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小额诉讼制度推行新闻发布会,通报2016年全市法院小额诉讼制度推行情况,并发布了4起小额诉讼典型案例。发布会由该院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主持。该院民二庭庭长戴蕙、副庭长许玉霞通报了商丘法院小额诉讼制度推行情况,并发布了4起典型案例。
12月4日下午,开封市田家炳实验中学召开了预防校园欺凌专题法制教育报告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