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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丘中院公布5起校园欺凌典型案例

2017-06-29  来源:映象网

四、邵某某寻衅滋事案

基本案情:邵某某原为柘城县某中学学生,在学校附近胡同内,邵某某等人先后无故殴打孟某某、张某某,并索要钱财,造成二人不敢上学。经法医鉴定,孟某某、张某某的伤情均属轻微伤。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邵某某随意殴打他人并造成二人轻微伤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邵某某犯罪时不满18周岁,且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谅解。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邵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典型意义:这是一起典型的校园外欺凌案件。典型意义在于:一是被告人邵某某原系该校学生,因经常打架被开除,本应在上学的年龄而流入社会,作为未成年人的家长,应加强引导和教育。二是学校周边环境的安全性应进一步加强。三是被害人遭到侵害后,心理疏导应引起学校和家长的足够重视。

五、梁某某诉王某某人身损害赔偿案

基本案情:原告梁某某(男,11岁)、被告王某某(男,11岁)均系永城市某小学学生。双方课间玩耍时,王某某将梁某某推搡倒地后发生骨折,导致梁某某住院多天,经鉴定为十级伤残。王某某家已支付医疗费4927.68元。梁某某起诉认为,被告王某某作为侵权人、被告永城市某小学作为教育机构均应承担相应责任。

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赔偿协议,由被告王某某及法定代理人赔偿原告梁某某医疗费等各项损失12000元,被告永城市某小学赔偿原告梁某某医疗费等各项损失24000元。

典型意义:本案是一起由校园暴力引起的民事赔偿案件。原被告双方课间玩耍时因琐事引发矛盾,两人没有找教师解决纠纷,而是采用暴力行为解决问题,造成原告梁某某十级伤残的后果。这对原告的精神和肉体伤害是巨大的,且住院多天也给原告学业造成很大影响。建议家长和学校加强对学生的日常教育和管理,家长作为教育孩子的笫一责任人,平时要引导孩子尊老爱幼,与同学和睦相处,有事通过正当途径解决,决不使用暴力。而学校对学生的课间活动疏于管理,对孩子们之间引起的小纠纷没有及时处理和引导,无疑负有更大责任。建议学校平时要采取多种方式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加强法治宣传,增强青少年的法治意识和道德观念,保障孩子们在校园安全和健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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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关键词:商丘中院 校园欺凌 案例 责编:李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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