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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丘市法院家事审判:亲子协调员呵护幼小心灵

2017-06-16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

前一阵,河南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离婚案,夫妻双方因为孩子抚养问题僵持不下,矛盾越来越尖锐。前期连续两次法庭调解,都因双方争吵而无法进行。后来,主审法院请来了亲子协调员窦新东。经过窦新东多次了解情况,耐心释法说理、巧妙劝解,原被告最终达成共识:孩子是他们共同的后代,无论随谁生活,双方都有培养教育、支付相关抚育费的义务;不与孩子直接生活在一起的一方,可以要求探视。

心里的疙瘩解开了,当事人双方签下调解书,心平气和地把婚离了。在随后的谈话过程中,他们还说,“不做夫妻还可以做朋友”。

在商丘两级法院,像窦新东这样的亲子协调员还有60多名。他们全程参与协调离婚案件中的子女抚养问题,在家事案件结案之日起6个月内,还对案件当事人就新的婚姻关系、父母子女关系修复情况进行回访,并制作案件回访卡,及时发现新问题,化解新矛盾。

公开选聘60名亲子协调员,协助调解涉及子女抚养案件

“也许就官司而言,会有胜诉者和败诉者,但对于家庭而言,却没有胜利者。尤其是在涉及亲子关系的家事案件中,未成年子女受到的伤害往往比夫妻双方更大。”商丘市中院主管家事审判方式改革工作的副院长栾立学说,为避免和减少未成年人在家事案件中受到的伤害,在成功推出家事调解员工作机制的基础上,该院又于2016年11月在全市法院推广施行“亲子协调员计划”,面向社会选聘60位能力强、有爱心、善沟通、负责任的亲子协调员,协助法官对涉及子女抚养的家事案件进行调解、协调,收到了较好的效果。

为了充分发挥亲子协调员的作用,商丘市中院制定《亲子协调员工作规则》,建立了亲子协调员库,并与全市法院的家事调解员、心理咨询师队伍互相配合,对辖区内的婚姻家庭案件展开有针对性的调解和心理疏导工作。

据介绍,婚姻家庭诉讼与普通民事诉讼有一定的区别。普通民事诉讼审判强调“辩论主义”和“对抗式”庭审,如果在家事审判中也采用这种方式,有可能造成当事人在诉讼中矛盾激化,给家事案件当事人特别是其子女造成“二次伤害”。对此,商丘两级法院在审理家事案件时,重视家庭情感的治愈修复,以柔性的司法手段解决纠纷。特别是在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上,突出家事审判的保护性职能,依据法律又兼顾善良风俗,真正实现案结事了。

整合多方力量化解家事纠纷,体现司法人文关怀

侯梅与韩军因故产生矛盾,侯梅诉至商丘市虞城县人民法院要求与韩军离婚,并要求自己抚养女儿韩小小,由韩军承担抚养费。法院家事调解员多次调解,但因对韩小小的抚养意见达不成一致,案件一时陷入僵局。

法院邀请亲子协调员李在辉参与调解。李在辉和法官一起,通过将侯梅和韩军传到家事调解室调解、到双方居住地调查等方式,了解到韩小小一直跟随韩军生活,并且正在上幼儿园,而侯梅患病腿脚不方便,照顾孩子确有困难。李在辉和法官耐心做双方的工作。最终,侯梅和韩军就子女抚养问题达成了一致意见:双方自愿离婚,女儿韩小小由韩军抚养,并不要求侯梅承担抚养费。

当然,亲子协调员们并不是单打独斗。商丘法院借助家事纠纷多元化解决平台,积极动员妇联、民政、司法、村(居)委会、心理协会等方面力量参与进来。商丘市柘城县人民法院设立了由各乡镇土管所长、派出所长、民政所长、司法所长、综治办主任5人组成的“家事陪审团”,与家事调解员、亲子协调员一道做好家事纠纷化解工作。

“一系列成功的案例说明,我们探索的方向是对的。”商丘市中院院长孙同占说,亲子协调员工作机制既符合审判工作规律,又有效保障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充分体现了司法的人文关怀。

(文中案件当事人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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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关键词:法院 亲子协调员 责编:李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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