映象网商丘讯(尚海东 田保庆 通讯员 王建华 张艳慧)8月24日,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在一起司法鉴定案件中,依照相关程序让在押犯罪嫌疑人选取鉴定机构时,拒执犯罪嫌疑人胡某合拒不配合,但司法鉴定仍依程序继续执行,其企图阻挠司法鉴定的目的也无法达到。
胡某合目前涉及两起执行案件。2013年5月,原告张某平在被告胡某合的担保下,与被告河南某置业有限公司商丘分公司(以下简称商丘分公司)签订借款合同,分9次借款给被告1583万元,并约定利息2%。河南某润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担保公司)对该借款承担保证责任,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还。为维护自身利益,2016年12月,原告诉至法院。
立案后, 2017年4月,经法院审理判决商丘分公司支付原告借款550万元及利息,被告、担保公司负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胡某合对借款及利息负连带清偿责任。
在当事人之间的另一起案件中,被告商丘分公司应支付原告张某平借款768万余元及利息,被告担保公司负清偿责任,被告胡某合对借款及利息负连带清偿责任。
在第一起案件判决生效后,被告却始终未履行义务。案件进入执行程序,被执行人胡某合东躲西藏,躲避执行。考虑到涉案金额较大,对原告生活影响较深,法院依法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并移交公安机关网上侦查。在公安机关“打击拒执犯罪警务大队”的大力配合下,将拒执犯罪嫌疑人胡某合顺利抓获。
随着第二起案件进入执行程序,胡某合共累计应偿执行款1300余万元。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法院拟对胡某合及公司所建房屋采取以房抵债的形式进行强制执行。为公平合理评估涉案房屋,法院决定对该部门房屋价值进行司法鉴定。
依照相关规定,在选取司法鉴定机构时,一般应由当事人双方采取随机选取的方式进行选择,以保证公开公正。而胡某合为了阻止、拖迟案件执行,采取了多种方法进行干扰,但无论怎么拖延,都无法阻止案件执行。
梁园区法院司法技术科在接到案件的当天,也就是8月24日下午,专门组织干警前往胡某合正在羁押的商丘市看守所,通知其选取鉴定机构。
提审现场,法官虽然向胡某合讲明了选取鉴定机构的目的及意义,并且说明了不配合选取同样不影响司法技术鉴定的后果,但胡某合仍然拒不配合,法官最终以现场录像记录为依据,完成了向胡某合送达告知的任务。
被执行人胡某合涉案金额较大,对法院判决、裁定生效的法律文书置若罔闻,躲避执行,其行为已经初犯了法律的底线,等待他的将是法律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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